我國
幕墻技術尚處于"雁行式"發展階段,缺少原始創新,即我國采用的各種幕墻和技術都是引用國外的,國外出現的某種幕墻和技術,我們引進或采用,沒有自己獨立開發的幕墻和技術。國內少數企業已建立了專
門研究開發部門,但僅限于對國外技術改進和完善,絕大多數企業還處于按
型材廠產品樣本上的
節點圖拼組幕墻階段,因此幕墻技術還處于低水平重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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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墻企業有上千家,其中施工一級企業有200多家,但這些企業規模較小,技術水平低。國內最大的幕墻企業幕墻年銷售量也只有十億人民幣左右(折算成美元1.2億左右)。大部分企業年銷售額在千萬元(折合為100多萬美元)左右,和世界上大企業根本無法相比,只相當于國外小型企業規模,對參加全球競爭非常不利。
隨著科學技術不斷提高,幕墻技術發展要有高新技術支持,我國幕墻企業科技人員大部分限于幕墻構造設計人員,無力用新技術來改造傳統技術,隨著技術向多學科發展,要有各種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協同研究開發,一個企業不可配備所需各種專業人才,現在有若干企業開始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聯姻,但僅限于個別項目,部分內容,還未形成產、學、研一體的技術研究開發體系。
對幕墻技術發展沒有前瞻性發展規劃,很多幕墻企業今天不知明天需要什么幕墻,等業主訂貨(
招標)某種幕墻才蒼促應付,這樣就做不出好的幕墻,更談不上引導消費。
對幕墻技術發展的約束太多,習慣勢力對幕墻企業的束縛仍不能隨形勢發展而松綁。雖然建設部已頒發《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建設部原部長俞正聲先生指出:除強制條文屬技術法規要嚴格執行外,"對
技術標準除了被技術法規引用部分以外都是自愿采用的,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采用",俞部長還指出"由于標準的技術內容往往落后于最新的科學技術的發展,必然會導致新科學技術成果和生產建設經驗不能及時地在工程建設中推廣應用"。建設部2000年8月15日發布的《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規定》也明確規定:建設項目規劃審查機關、施工圖設計審查單位、建筑安全管理機構、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分別對工程建設規劃階段,工程勘察、設計階段,工程建設施工階段的施工安全和工程建設施工、監理、驗收等階段執行強制性標準的情況實施監督,但這一規定在實際工作中未能很好的貫徹,有些建設管理部門、監理單位對技術標準除了被技術法規引用部分以外還要強制執行無規范不組收(如
拉索幕墻),這樣就限制了幕墻技術的發展,挫傷了工程技術人員創新的積極性,使很多新技術、
新材料、新工藝不能及時應用工程建設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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