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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9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四部門聯合發文《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人社部發〔2014〕103號),《意見》明確要求:完善符合建筑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展建筑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今年以來,廣東、上海、山東、河北、安徽、河南等省市自治區已繼續下發文件落實《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2015年10月20日,重慶市人力社保局發布消息稱,該局與市城鄉建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實施意見》,明確了重慶市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的相關政策。2015年11月1日起,重慶的建筑業工傷保險也要全覆蓋了,按照要求,如果相關單位不為從業人員參保,將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農民工參保可以建設項目為單位
按照《實施意見》,建筑施工企業中相對固定的職工,應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實行五險統征。但是建筑行業有不少農民工,往往流動性大,他們的保險怎么辦?
《實施意見》提出,對因流動性大等原因無法隨用人單位參保的建設項目從業人員,特別是農民工,可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承建項目所在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以建設項目為單位的工傷保險參保手續。
以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覆蓋人員包括總承包單位、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及勘察設計單位等項目建設各方在該施工項目的從業人員。
此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的工程項目,適用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交通運輸、鐵路、水利等相關行業中,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流動性大的建設項目從業人員可參照執行。
保險費需單列不參保不發施工許可證
據了解,施工總承包單位應于項目開工前,完成工傷保險參保相關工作,并取得建設項目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凡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按照《實施意見》,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繳費費率應按建設項目工程總造價的0.1%計算。
至于工傷保險費,建設單位應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納入競標資金范圍,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將工傷保險費撥付給建設項目總承包單位,專項用于繳納職工工傷保險費。
市人力社保局表示,此舉主要是為了確保工傷保險繳費資金來源,防止建筑施工單位通過損害職工利益的方式,壓價競爭。
違規分包發生工傷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要負責
據了解,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有效保期起始時間應根據建設項目施工合同確定的開工時間和工期確定。
建筑企業職工發生工傷后,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事故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工傷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和《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及其相關配套文件規定執行,與其他企業職工同等。
對項目竣工時尚未完成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鑒定的,所在單位要繼續保證工傷醫療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后,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凡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分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該組織或個人招用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
《關于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
(人社部發〔2014〕1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總工會: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建筑業蓬勃發展,建筑業職工隊伍不斷發展壯大,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做出了重大貢獻。建筑業屬于工傷風險較高行業,又是農民工集中的行業。為維護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保障權益,國家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采取措施,加強建筑施工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大力推進建筑施工企業依法參加工傷保險,使建筑業職工工傷權益保障工作不斷得到加強。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實、工傷保險參保覆蓋率低、一線建筑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傷維權能力弱、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切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據社會保險法、建筑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現就進一步做好建筑業工傷保險工作、切實維護建筑業職工工傷保障權益提出以下意見:
一、完善符合建筑業特點的工傷保險參保政策,大力擴展建筑企業工傷保險參保覆蓋面。建筑施工企業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針對建筑行業的特點,建筑施工企業對相對固定的職工,應按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建筑項目使用的建筑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可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手續時,應當提交建設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作為保證工程安全施工的具體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二、完善工傷保險費計繳方式。按用人單位參保的建筑施工企業應以工資總額為基數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以建設項目為單位參保的,可以按照項目工程總造價的一定比例計算繳納工傷保險費。
三、科學確定工傷保險費率。各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參照本地區建筑企業行業基準費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則,商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建設項目工傷保險繳費比例。要充分運用工傷保險浮動費率機制,根據各建筑企業工傷事故發生率、工傷保險基金使用等情況適時適當調整費率,促進企業加強安全生產,預防和減少工傷事故。
四、確保工傷保險費用來源。建設單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并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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