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組批
棒材應成批提交驗收,每批應由同一合金牌號、狀態和規格組成。
2.3 檢驗項目
每批產品出廠前應進行化學成分、外形尺寸及偏差、力學性能和外觀質量的檢驗。直徑大于或等于20mm的棒材應進行低倍組織,淬火制品應進行顯微組織檢驗。
2.4 取樣
棒材的取樣位置和數量應符合表8的規定。
表8 棒材的取樣位置及數量
檢驗項目 取樣部位 每批取樣數量 要求的章條號 試驗方法的章條號
化學成分 鑄造時(或棒材上) 每熔次1個 3.2 4.1
力學性能 擠壓前端切取 每批2%,不少于2根 3.4 4.3
顯微組織 熱處理爐高溫區 每爐(批)2根 3.6 4.5
低倍組織 擠壓尾端切取 每批2%,不少于2根 3.5 4.4
外形尺寸 — 逐根 3.3 4.2
表面質量 — 逐根 3.7 4.6
注: 化學成分分析時,供方在鑄造穩定時取樣,復驗或仲裁時可在棒材任意部位切取。
2.5 檢驗結果的判定
2.5.1 化學成分不合格時,判該批不合格。
2.5.2 外形尺寸或表面質量不合格時,判該根不合格。
2.5.3 室溫拉伸力學性能不合格時,應從該批中(含原檢驗不合格者)另取雙倍數量的試樣進行復驗,復驗合格時判該批合格。若復驗結果仍有不合格者,判該批不合格,但允許供方逐根檢驗或重新進行熱處理,取樣檢驗,合格者交貨。
2.5.4 顯微組織不合格時,判該批不合格。
2.5.5 在低倍組織中縮尾、成層、粗晶環不合格的棒材,允許承制方切取一段復驗,直至合格為止,則該批中的其他棒材應按上述三種缺陷分布的最大長度切尾或逐根檢驗,合格者交貨。當出現其他缺陷時,該批產品由供需雙方協商處理。
3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3.1 標志
3.1.1 在驗收合格的棒材擠壓前端應打上如下標志(或掛上如下標志的標牌):
供方技術監督部門的檢印;
合金牌號;
供應狀態;
產品批號。
產品的包裝箱標志應符合GB/T3199的規定。
3.2 包裝、運輸、貯存
棒材不涂油,不墊紙包裝。需方要求涂油或墊紙時,應在合同中注明。其他包裝、運輸、貯存的要求按GB/T3199規定。
3.3 質量證明書
每批棒材應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其上注明:
供方名稱;
產品名稱;
合金牌號、供應狀態及規格;
批號;
凈重和件數;
各項分析項目的檢驗結果和技術監督部門的印記;
本標準編號;
包裝日期(或出廠日期)。
4 合同內容
訂購本標準所列產品的合同(或訂貨單)內應包括下列內容:
產品名稱;
合金牌號;
供應狀態;
規格;
外形尺寸及允許偏差(若未注明則按普通級供貨);
重量(或根數);
本標準編號;
回答時間:201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