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9]12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09年03月26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實施《可再生能源法》,落實國務院節能減排戰略部署,加快太陽能光電技術在城鄉建筑領域的應用,我們制定了《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國發[2007]15號)及《財政部 建設部關于印發<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460號)精神,中央財政從可再生能源專項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太陽能光電在城鄉建筑領域應用的示范推廣。為加強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一)城市光電建筑一體化應用,農村及偏遠地區建筑光電利用等給予定額補助。 (二)太陽能光電產品建筑安裝技術標準規程的編制。 (三)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共性關鍵技術的集成與推廣。 第三條 補助資金支持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單項工程應用太陽能光電產品裝機容量應不小于50kWp; (二)應用的太陽能光電產品發電效率應達到先進水平,其中單晶硅光電產品效率應超過16%,多晶硅光電產品效率應超過14%,非晶硅光電產品效率應超過6%; (三)優先支持太陽能光伏組件應與建筑物實現構件化、一體化項目; (四)優先支持并網式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項目; (五)優先支持學校、醫院、政府機關等公共建筑應用光電項目。 第四條 鼓勵地方出臺與落實有關支持光電發展的扶持政策。滿足以下條件的地區,其項目將優先獲得支持。 (一)落實上網電價分攤政策; (二)實施財政補貼等其他經濟激勵政策; (三)制定出臺相關技術標準、規程及工法、圖集; 第五條 本通知印發之日前已完成的項目不予支持。 第六條 2009年補助標準原則上定為20元/Wp,具體標準將根據與建筑結合程度、光電產品技術先進程度等因素分類確定。以后年度補助標準將根據產業發展狀況予以適當調整。 第七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單位應為太陽能光電應用項目業主單位或太陽能光電產品生產企業,申請補助資金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復印件); (二)太陽能光電建筑應用技術方案; (三)太陽能光電產品生產企業與建筑項目等業主單位簽署的中標協議;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八條 申請補助資金單位的申請材料按照屬地原則,經當地財政、建設部門審核后,報省級財政、建設部門。 第九條 省級財政、建設部門對申請補助資金單位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和核查,并于每年的4月30日、8月30日前聯合上報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附表)。 第十條 財政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對各地上報的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與評估,確定示范項目及補助資金的額度。 第十一條 財政部將項目補貼總額預算的70%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補助資金后,會同建設部門及時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 第十二條 示范項目完成后,財政部根據示范項目驗收評估報告,達到預期效果的,通過地方財政部門將項目剩余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補助資金支付管理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建設部門要切實加強補助資金的管理,確保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對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補助資金的,一經查實,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表:太陽能光電技術建筑應用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匯總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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