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行為、事故隱患采取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等現場處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
對重大事故隱患采取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現場處理措施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依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作出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的,其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7、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由住建部門負責
房屋建筑和城市道橋、燃氣、供水、供熱、污水及垃圾處理等市政基礎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建筑施工、建筑安裝、建筑裝飾裝修、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建筑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房屋征收拆遷等房地產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均由住建部門負責。
8、鼓勵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
國家鼓勵設立注冊安全工程師事務所,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文件原文
關于《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稿)征求意見的函
政法函〔2017〕2號
為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我局組織研究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在2017年2月6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1.通過信函將意見發至: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北街21號(郵編100713)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見”字樣。
2.通過傳真將意見發至:010-64463814。
3.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至:aqfg@chinasafety.gov.cn。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政策法規司
2017年1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實施條例
(草案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以下簡稱《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安全生產法》和本條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煤礦安全等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適用《安全生產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四條 國務院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其具體職責由國務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安全生產委員會,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負責人擔任安全生產委員會主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及本部門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和安全生產狀況,明確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設立開發區(產業園區、科技園區、風景區等特殊功能區,下同)管理機構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開發區管理機構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并設置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安全生產工作人員。
第五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日常工作,監督檢查、指導協調、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作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監督檢查有關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承擔有關安全生產準入管理責任,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組織、協調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工作,并依法履行其他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作職責。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主管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行政審批、監督考核等方面,指導督促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對有關行業、領域生產經營單位或者有關事項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應當依法由一個部門負責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定期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狀況和安全生產風險管控的需要,對生產、儲存危險物品建設項目統籌布局,積極推進應急救援基地、安全生產教育警示基地、安全生命防護工程等建設,并與城鄉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相銜接。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建立健全以強制性標準為主體的安全生產標準體系,并根據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教訓和落實事故防范措施的需要,及時制定、修訂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生產經營單位職業危害預防治理國家標準制定發布工作;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制性國家標準立項計劃,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組織起草、審查、實施和監督執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及時立項、編號、對外通報、批準并發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標準的地方標準。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制定嚴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鼓勵科研單位和協會組織參與安全生產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制定。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推進安全文化建設,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和安全防范能力。
國家從工傷保險基金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九條 有關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會員單位提供安全生產信息、培訓等服務,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條 國家推動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
國家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機構為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和事故調查處理等提供必要技術支撐。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適用技術、裝備、工藝的推廣應用。
國家對安全生產重大項目和安全生產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以及購置用于安全生產專用設備的投資,依法給予稅收優惠。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稅務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開展安全文化建設,培養從業人員安全意識、安全責任、安全行為,形成零違章、零偏差操作安全行為習慣,發揮安全文化的引領推動作用。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涵蓋全體人員和全部生產經營活動,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主要負責人及其他分管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二)各部門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三)崗位作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四)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
(五)安全生產責任考核標準及獎懲措施;
(六)其他應當明確的內容。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年對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考核。考核結果應當在本單位公示,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一)安全生產會議制度;
(二)安全生產資金投入保障制度;
(三)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制度;
(四)安全生產風險分級管控制度;
(五)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重大危險源管控制度;
(七)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八)勞動防護用品采購、配備和使用管理制度;
(九)安全設備管理制度;
(十)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十一)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報告和調查處理制度;
(十二)崗位操作規程;
(十三)其他保障安全生產的制度、規程。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等單位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相關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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